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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办法(修订)
时间: 2014-12-11 次数:

河南理工大学“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办法(修订)

为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切实履行“立德树人”使命,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南理工大学‘三育人’先进个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先进个人)为校级综合奖项,根据岗位不同,设置“河南理工大学优秀教师”、“河南理工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河南理工大学优秀教师”在全校教师中评选,“河南理工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在全校除教师以外的职工中评选。

“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每年6月份进行。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为教职工总数的5%。

学校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和推荐到上级表彰的“三育人”先进个人、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均在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中评选产生。

第二条 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民主推荐与学校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1.民主推荐:各单位根据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按照比例择优推荐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候选人,报校“三育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学校审核:校“三育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候选人。

3.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

第四条 “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自觉贯彻学校方针政策、决议、决定,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严谨笃学。

3.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候选人,在当年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教职工中产生。

第五条 根据岗位不同,“三育人”先进个人具体评选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

1.教学业绩

年均承担教学工作量达到本学院教师人均80%以上,教授为本科生上课达20学时以上;在学生最喜爱教师评选中高级职称教师得票数居本学院前1/3(公共、基础课居前1/4),讲师、助教居本学院前1/2(公共、基础课居前1/3),或学生评教结果居本学院(全体教师)前1/2,或当年度在期中教学检查中受到表扬。

2.科研业绩

(1)高级职称人员:年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科研团队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理工科发表1篇100个业绩点以上、人文社科60个业绩点以上文章,或获得1项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主持),或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限主持),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或主持校级及以上学科、课程、教材建设并取得成效。

(2)中级职称人员:年参与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限前5名),或承担厅、校级科研(教研)课题(限主持,不包括校博士基金),或参与省、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限前5名),或发表1篇20个业绩点以上文章,或获1项厅、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限主持)。

(3)初级职称人员:科研业绩条件同中级职称,但不限名次。

公共课、基础课各类职称人员三年完成上述科研业绩即可。

3.其他工作

积极参加教师培训,主动承担公益性、公共性工作。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年度考核良好以上的优先考虑。

(二)党政管理人员

1.处级干部年终考评优称率达90%以上,其他人员年终考评优称率居本单位前1/2。

2. 工作业绩

(1)处级干部: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主持或分管的重点工作按计划完成,在管理和制度创新或承担的重大工作任务(争取高级别项目、平台、奖励、大额资金等)中有特殊贡献;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居本组前1/2,或本学院某一单项考核居本组前1/3,或本部门受过校级以上表彰。

对正处级干部两年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与岗位工作相关的文章;或承担1项省部级教研教改课题(限前3名);或获得1项省部级教研教改成果奖励(限前3名);或承担的科研项目按计划进行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副处级干部三年内完成有上述业绩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2)科级及以下: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岗位职责和重点工作按计划完成,承担的工作有创新、有进步,主管领导对工作认可度高。对三年内在CN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文章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1. 在课堂上或工作中散布错误言论,对学生确立正确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造成不良影响者;

2.参与邪教、非法宗教及传销活动者;

3. 在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影响或损失者;

4. 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者;

5. 本年度外出学习、进修时间超过应上班时间三分之一,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经常迟到早退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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