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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时间: 2011-01-04 次数:

河南理工大学“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更好地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理工大学‘三育人’先进个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先进个人)为校级综合奖项,根据岗位不同,设置“河南理工大学优秀教师”、“河南理工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两种称号。“河南理工大学优秀教师”在全校教师中评选,“河南理工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在全校除教师以外的职工中评选。

第三条 “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大爱”精神,热爱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并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3.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原则上在上一年度考核为优秀格次的人员中评选。

第四条 根据岗位不同,“三育人”先进个人的评选具体条件如下:

(一)优秀教师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敬业爱岗,师德高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学评价优良,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

3.创造性地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处理好教书和育人的关系,在培养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4.关心爱护学生,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有比较突出的事迹,深受广大学生和群众的好评。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校行政的决议、决定,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理念,自觉履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职能。

2.品德高尚,严谨务实,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热情服务,文明礼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工作业绩突出。

3.积极探索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创新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刻苦钻研本职业务,虚心听取批评和建议,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4.关心师生员工的所想所求,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深受师生员工的好评。

第五条 “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每年6月份进行。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为教职工总数的7%。院(系)可以按照教职工总数20%的比例评选本单位“三育人”先进个人,并在此基础上推荐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

第六条 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民主推荐与学校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1.民主推荐:各单位根据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按照比例择优推荐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候选人,报校“三育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学校审核:学校“三育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候选人。

3.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

第八条 学校在每年教师节表彰大会上,对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院(系)级“三育人”先进个人由院(系)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务聘任、晋升和推荐申报上一级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校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和推荐上一级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均在校级“三育人”先进个人中评选产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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