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文件
校工字〔2015〕3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工会和直属工会小组:
《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工会研究通过,现予印
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5年1月6日
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引导、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工作,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是在校工会具体管理和指导下,以丰富、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学校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校工会对各类协会进行扶持、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二章 协会成立与注销
第五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
1、协会成立的书面申请。
2、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3、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有一定教职工参与面并有一支较为稳定的骨干队伍。
5、各协会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和普及不同层次的要求。
第六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流程。
1、由文体协会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申请》,同时提交该文体协会的章程、管理办法、负责人简历、会员名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2、经校工会审核同意后备案。协会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1、分立、合并的。
2、经会员大会表决,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八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工会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触犯学校规章制度,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连续一年未开展正常活动。
第三章 协会成员
第九条 参加教职工文体协会会员的条件:
1、本校正式在职教职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教职工文体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第十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负责人
1、热心文体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2、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文体协会各项活动,
3、积极开展会员的纳新工作、保持该文体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4、由文体协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5、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报校工会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文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监督文体协会的运行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4、向文体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1、执行文体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2、参加文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4、完成文体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协会活动与经费
第十三条 各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计划开展活动,协会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十四条 各协会根据各自特点和情况,应从普及和专业两个方面开展活动和组织队伍,以适应广大教职工不同需求。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
1、协会经费由会费、工会支持和其他合理收入组成。
2、各协会可按各自特点制定会费标准和收取会费,并制定管理办法。应由协会专人管理。各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3、校工会根据各协会开展活动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各协会按规定并凭单据报销。协会活动经费支出预算须事先报校工会备案。
4、校工会委托协会组织的全校范围交流、展示、比赛项目,代表校工会组织的交流、展示、比赛项目,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由校工会负担相关费用。
5、经校工会认可,文体协会委派成员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并取得名次的,将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协会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经注册成立的协会需在每年十二月向校工会递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校工会每年十二月对各文体协会进行一次评估和考核,对优秀协会及协会负责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校工会对各文体协会的考核内容:
1、协会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
2、配合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
3、受校工会委托参加校内外活动的次数、效果。
4、协会向校工会提出的新闻稿件数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5年1月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河南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