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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教职工活动室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09-12-24 次数:

河南理工大学工会

关于建立教职工活动室的实施意见

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

为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对于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建立教职工活动室的有关事宜,特提出如下意见:

1、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要向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汇报建立教职工活动室的意义、必要性,争取单位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

2、为鼓励各单位尽快将教职工活动室建立起来,凡购置设备在1.5万元以上者,校行政资助5000元,校工会资助5000元,其余资金由本单位解决;购置设备在1.5万元以下者,校行政、校工会、本单位各承担三分之一。

3、拟建教职工活动室的单位,要有不小于60㎡的独立活动室。具备条件者,可提出报告,经校工会实地考察同意,方能予以资助。

4、教职工活动室应配置必要的设备,优先购置乒乓球台、健身器材、象棋、扑克、跳绳、哑铃等。有条件的可改建一个淋浴室,购电热水器。也可购置音响设备。

5、教职工活动室内应配置必要家具,如柜子、桌子、凳子等,并要有必要的杂志。有条件的单位可进行简易装修。

6、教职工活动室大门应有“××学院(系、单位)教工之家”的牌子,室内应配置相应的展板,如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机构、教职工活动室管理制度(文明公约)、工会基础知识等。

7、在校工会对分会活动室验收后,凡用于上述室内设备的费用,校行政、校工会根据发票总额按第二条规定予以报销。

8、现确实不具备建立教职工活动室条件的单位,可在条件具备时再建立,学校资助政策不变。也可以购置2000元以下的活动器材,由校工会报销。但在建立活动室时,从校工会资助部分扣除。

9、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河南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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