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3日第一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障教职工积极参与院(系)民主管理的权利,促进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工会法》、《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参与本院(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院(系)领导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信息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及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系主任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院(系)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福利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对院(系)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
(五)督促院(系)领导及时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或提案,及时解决应该和能够解决的问题。
(六)审议或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须经二级教代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对院(系)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系)负责人提建议。院(系)负责人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尊重和支持院(系)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代表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不定期地在工会组织下,就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和其它工作召开会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以系、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代表的结构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比例应在60%以上,女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选为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 代表因出国、进修学习离开本单位一年以上,离、退休,工作调动(离开本单位),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的民主程序补选。
第十五条 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撤换、罢免本单位代表。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民主管理的素质、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积极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原则,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遵守学校、院(系)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职工50人以上的院(系)应建立教代会制度,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50人到100人的代表名额为35%;101人到200人的代表名额为30%;201人以上代表名额为25%。不足50人的院(系)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四年为一届。院(系)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院(系)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以经过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应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预先向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参加、工会牵头的筹备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的领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分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分工会主席负责主持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
(二)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提案办理情况。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院(系)行政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所用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六条 校教代会负责指导二级教代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今后若有与全国或省高校教代会条例精神不符之处,由校工会按规定程序修订。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属企业或具有企业特点的单位,可结合企业实际,依据有关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