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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 2014-02-25 次数:

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212月29日学校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领导与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信息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早日把河南理工大学建设成为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职)代会制度。二级教(职)代会在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占全校在职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教职工代表以基层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工、女教工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教代会代表要以教师为主,教师代表在代表中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代表,基层分工会可以向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校工会批准后,基层分工会组织选举产生更换的代表人选报校工会审批,同时,允许拟被撤换人员在教代会上申诉。代表退休、离职、辞职或调离学校,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代表补选。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工领导的代表名额放到基层单位选举,不占基层名额。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政议政;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在本职工作中带头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职责,在建设优良校风、教风中起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向大会请假。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的表决必须有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教代会的职权和学校年度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提请教代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按照选举单位组成若干代表团,并推选出代表团正、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1)主持代表团的会议和活动;(2)组织提案征集;(3)反映代表意见;(4)完成大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其委员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三)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活动;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教代会的召开和日常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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